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Almonertinib Mesilate Tab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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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2020年03月17日 | 修订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化药及生物制品 >> 抗肿瘤药和免疫机能调节药 >> 抗肿瘤药 >> 其它抗肿瘤药物 >> 蛋白酶体抑制剂
本品活性成份为甲磺酸阿美替尼。
化学名称:N-(5-((4-(1-环丙基-1H-吲哚-3-基)嘧啶-2-基)氨基)-2-((2-(二甲氨基)乙基)(甲基)氨基)-4-甲氧苯基)丙烯酰胺甲磺酸盐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30H35N7O2·CH4SO3
分子量:621.75
本品单药适用于:
用于 II-IIIB 期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成人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患者须既往接受过手术切除治疗,并由医生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辅助化疗。
接受含铂放化疗期间或之后未出现疾病进展,及具有 EGFR 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III 期)NSCLC 成人患者的治疗。
具有 EGFR 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既往经 EGFR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成人患者的治疗。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适用于:
具有 EGFR 外显子 19 缺失或外显子 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55mg(按C30H35N7O2计)。
本品应在具有丰富经验的肿瘤专科医生指导下使用。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首先需要明确 EGFR 突变状态。应采用经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存在 EGFR 突变(详见【注意事项】)。
剂量及给药方法
单药治疗:
本品推荐剂量为 110 mg,每天一次口服使用。
肺癌术后患者应持续接受治疗,直至疾病复发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治疗达 3 年。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癌患者应持续接受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
本品空腹或餐后服用均可。建议每天大致同一时间服用,整片吞服,并用一整杯水送服,不要咀嚼或压碎。如果漏服本品 1 次,若距离下次服药时间大于 12 小时,则应补服本品。
如果患者无法整片吞咽药物,可将药片直接溶于 50 mL 不含碳酸盐的饮用水中,搅拌至完全分散后服用。随后加入半杯饮用水,保证杯内无残留,随即迅速饮用。
需要经鼻胃管喂饲时,应首先用 15 mL 不含碳酸盐的饮用水将药物溶解分散,再用 15mL 饮用水冲洗残余物。汇集这 30 mL 液体,按照鼻胃管生产商说明书进行喂饲,再用适量的饮用水冲洗鼻胃管。整个喂饲过程应在药物投入饮用水中 30 分钟内完成。
联合治疗:
与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联合治疗的本品推荐剂量为 110mg,每天一次口服使用,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详见【单药治疗】。
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的各自给药信息参见产品说明书。
剂量调整
单药治疗
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暂停用药或减量。如果需要减量,则剂量应减至55 mg,每天一次。
出现不良反应后的减量原则详见表 1。
表 1 出现不良反应后甲磺酸阿美替尼的剂量调整原则


注:以上所述级别均指按照美国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5.0 版(NCI-CTCAE 5.0)进行的严重程度分级。*如果暂停本品超过 3 周,未达到恢复用 药标准,则永久停用。#肌肉症状(包括但不限于):肌肉疼痛、肌肉压痛、肌肉抽搐或肌肉无力。
联合治疗
在本品与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联合治疗时,应酌情对其中的治疗药物进行剂量调整。
关于本品剂量调整指南,详见表 1。
关于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各自剂量调整参见产品说明书。
特殊人群
无需因为患者的年龄、体重、性别和吸烟状态对剂量进行调整。
肝功能损害
对伴轻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伴重度肝功能损害的中国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伴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应慎用本品(见【临床药理】项下的药代动力学)。
肾功能损害
对伴轻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伴重度肾功能损害的中国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患有重度或终末期肾功能损害的患者应慎用本品(见【临床药理】项下的药代动力学)。
本说明书描述了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判断为可能由甲磺酸阿美替尼(以下简称“阿美替尼”)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其近似的发生率。由于临床试验是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进行的,在一个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另一个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
· 来自阿美替尼临床试验汇总分析的数据
对来自阿美替尼的四项 III 期随机对照多中心临床试验(HS-10296-03-01,一线治疗;HS-10296-304,局部晚期维持治疗;HS-10296-302,辅助治疗;HS-10296-306,一线治疗,阿美替尼单药治疗组)和一项 I/II 期联合设计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HS-10296-12-01,二线治疗)中至少一次暴露于阿美替尼单药 110 mg(每天一次)剂量水平的患者(N=1013例),进行了安全性数据汇总分析。
常见的(≥10%)不良反应为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皮疹 21.6%)、胃肠系统疾病(口腔炎 10.8%)、心脏器官疾病(心律异常 14.3%)和血液及淋巴系统疾病(贫血 11.1%)。4.5%的患者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没有发生率≥1%的严重不良反应。
常见的(≥10%)实验室检查异常包括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39.1%)、肝损伤指标异常(34.2%)、白细胞计数降低(17.0%)、血小板计数降低(12.0%)和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10.8%)。
在含铂放化疗后接受本品(110 mg,每日一次)治疗的安全性基于 94 例 EGFR 突变阳性 NSCLC 患者的数据。该治疗方案具有可管理的安全性,与本品单药治疗和含铂放化疗后已知的安全性特征一致。大多数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为 1 级或 2 级,大多数并未导致剂量降低或停药。
本品与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基于304例EGFR突变阳性NSCLC患者数据,并且安全性特征与本品单药治疗以及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的已知安全性特征一致。
按发生率列出的不良反应列表见表2,表2中的数据基于ARTS、POLESTAR、AENEAS、AENEAS2(单药治疗组)和 APOLLO 研究中的 1013 例接受本品 110mg/天单药治疗的EGFR 突变阳性 NSCLC 患者,汇总数据集中具有可比性的不良事件报告中的发生率。
不良反应根据 MedDRA 的系统器官分类(SOC)进行列表。在每个系统器官分类内部按发生频率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了排列,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反应居首。
表 2 ARTS、POLESTAR、AENEAS、AENEAS2(单药治疗组)和 APOLLO 临床试验中接受阿美替尼 110 mg 剂量治疗期间报告的不良反应(N=1013 例)&

& 阿美替尼临床研究汇总的不良反应包括与研究药物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及无法判断的不良事件,除外研究者判断可能无关及肯定无关的不良事件。
注:以下术语代表描述某种临床病症的一组相关事件,而不仅限于单一事件:
a. 皮疹:包括皮疹、痤疮样皮炎、药疹、掌跖红肿综合征、皮炎、色素沉着障碍、斑丘疹、荨麻疹、丘疹、红斑、斑疹、脂溢性皮炎、瘙痒性皮疹、剥脱性皮疹、皮肤淀粉样变性、皮肤毒性、皮肤溃疡、皮肤疼痛、神经性皮炎、皮肤变色、光敏性反应、结节性红斑、皮肤反应、丘疹样皮疹、过敏性皮炎、玫瑰糠疹、红斑性发疹、药疹、皮肤剥脱、皮肤色素沉着过度、红色皮疹、皮肤不适和淤积性皮炎;
b. 口腔炎:包括口腔溃疡、口腔黏膜炎、口干、阿弗他溃疡、舌溃疡、口腔疼痛、裂缝舌和舌痛;
c. 心律异常:包括窦性心动过缓、室上性期外收缩、室性期外收缩、心悸、心律失常、一度房室传导阻滞、房性心动过速、窦性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房颤、左束支阻滞、房扑、心动过速、传导障碍、起搏点游走、心动过缓、右束支阻滞、期外收缩、室上性心动过速、二度房室阻滞、室上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律失常、心脏呼吸骤停、窦房阻滞、房室阻滞、心房传导时间延长和心室预激;
d. 肌肉骨骼及关节疼痛:包括肢体疼痛、背痛、关节痛、骨骼肌肉疼痛、骨痛、肌痛、颈痛、胸部肌肉骨骼疼痛和腰肋疼痛;肌痉挛、肌肉骨骼不适和腋痛;
e. 肝功能异常:包括肝功能异常、药物诱导的肝损伤、高胆红素血症和肝损伤。
f. 眼部疾病:包括白内障、倒睫、临界性青光眼、眼部疾病、眼睑水肿、眼肿、角膜炎、结膜充血、结膜出血、结膜疾病、眼睑湿疹、眼痛、眼睛不适、干眼症、流泪增加、眼充血、眼出血、眼分泌物、干眼;
g. 肝损伤指标异常: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血胆红素升高、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结合胆红素升高、血非结合胆红素升高、尿胆红素升高、总胆汁酸增加、尿中尿胆原增加、甘胆酸升高、尿胆红素存在、血胆红素异常、转氨酶升高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降低;胆汁酸增多。
重要不良反应
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接受本品 110 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396 例(39.1%)患者发生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其中 1 级有 204 例(20.1%),2 级有 117 例(11.6%),3 级有 57 例(5.6%),4 级有 18 例(1.8%),没有 5 级的报告。有 55 例(5.4%)患者暂停本品治疗,有 25 例(2.5%)患者减量,仅 1 例(0.1%)患者终止治疗。有 3 例(0.3%)患者发生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的严重不良反应,未导致终止本品治疗或退出试验。
从开始服药至首次发生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的中位时间为 64.0 天,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发生的中位持续时间为 44.0 天。发生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的患者中,大多数患者的血肌酐、血尿素氮和血钾正常或轻度升高(2 例患者发生 2 级血肌酐升高,1 例患者发生 2 级血尿素升高)。
QT 间期延长
接受本品 110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94 例(9.3%)患者发生心电图 QT 间期延长,其中 1 级有 58 例(5.7%),2 级有 17 例(1.7%),3 级有 19 例(1.9%),没有 4 级或 5 级的报告。有 13 例(1.3%)暂停本品治疗,2 例(0.2%)减量,没有患者终止治疗。从开始服药至首次发生 QT 间期延长的中位时间为 44.5 天,QT 间期延长发生的中位持续时间为 26.5 天。
心肌收缩力改变
接受本品 110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8 例患者发生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绝对值相对基线下降>10%且绝对值<50%;有 3 例患者发生心力衰竭(2 例 2 级,1 例 4级),在终止或暂停本品治疗及对症治疗后恢复。
间质性肺病
接受本品 110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6 例患者发生间质性肺病,其中 1 级有 1例(0.1%),2 级有 3 例(0.3%),3 级有 2 例(0.2%),在终止本品治疗及对症治疗后恢复。
眼器官疾病
接受本品 110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44 例(4.3%)患者发生眼器官疾病,其中1 级有 31 例(3.0%),2 级有 12 例(1.2%),3 级有 1 例(0.1%),暂停本品治疗的比例低于 1%,无患者发生剂量降低或永久停药。从开始服药至首次发生眼部疾病的中位时间为 43.0 天,眼部疾病发生的中位持续时间为 124.0 天。
血液学事件
接受本品 110mg 治疗的 1013 例患者中,报告了 17.0%的白细胞计数降低、12.0%的血小板计数降低、10.8%的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和 3.8%的淋巴细胞计数降低,其中大部分的严重程度为 1~2 级,3 级及以上的比例均低于 1%,暂停本品治疗或减量或永久停药的比例均低于 1%。
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一种辅料过敏者,禁用本品。
避孕
育龄期男/女性服用本品期间应避免生育,在完成本品治疗后3个月内仍应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合并服用本品后,不能排除激素类避孕药暴露量下降的风险。
妊娠
目前尚无妊娠女性使用本品的数据,对胎儿可能的安全性风险不详。根据作用机制,妊娠女性使用本品时可能对胎儿造成危害。
哺乳
目前尚不明确本品或其代谢产物是否会通过人的乳汁排泄。建议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停止哺乳。
小于 18 周岁的儿童或青少年使用本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不明确。
本品临床研究中,110mg 剂量水平的 1013 例患者中,有 319 例(31.5%)患者的年龄≥65 岁。在此类患者中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 84.0%,其中 3 级及以上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21.0%。目前的临床研究数据表明,老年患者的安全性特征与总体人群无明显差异,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时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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