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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善可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

Roche Pharma (Schweiz) AG

泰善可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

Atezolizumab Injection (Subcutaneous Injection)

Roche Pharma (Schweiz) AG

核准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修订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所属类别

化药及生物制品 >> 抗肿瘤药和免疫机能调节药 >> 抗肿瘤药 >> 单克隆抗体和抗体药物偶联物 >> PD-1/PDL-1抑制剂

化药及生物制品 >> 抗肿瘤药和免疫机能调节药 >> 抗肿瘤药 >> 单克隆抗体和抗体药物偶联物 >> PD-1/PDL-1抑制剂

成分

活性成份:阿替利珠单抗(Atezolizumab),一种针对程序性死亡配体 1(PD-L1)的人源化免疫球蛋白 G1(IgG1)单克隆抗体。 

辅料:重组人透明质酸酶(玻璃酸酶或 rHuPH20),L-组氨酸,醋酸,蔗糖,聚山梨酯 20,L-甲硫氨酸和注射用水。

性状
应为无菌,……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适应症

小细胞肺癌 

本品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肝细胞癌 

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 

早期非小细胞肺癌 

阿替利珠单抗单药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评估为≥1%肿瘤细胞(TC)PD-L1 染色阳性、经手术切除、以铂类为基础化疗之后的 II-IIIA*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

 * 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会分期系统第 7 版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本品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评估为≥50%肿瘤细胞 PD-L1 染色阳性(TC≥50%)或肿瘤浸润 PD-L1 阳性免疫细胞(IC)覆盖≥10%的肿瘤面积(IC≥10%)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 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单药治疗。 

该适应症是基于 IMpower110 临床研究中 PD-L1 高表达受试者的分析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该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 ML42606 试验证实本品在中国人群的临床获益(见【临床试验】)。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规格

1875mg(15ml)/瓶

用法用量

阿替利珠单抗应在专业医生指导下给药。 

用药前需检查产品标签,以确保按照处方给予患者正确的制剂(静脉制剂或皮下制剂)。 

目前接受阿替利珠单抗静脉制剂的患者可转换为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或反向转换)。 

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不得采用静脉注射方式给药,必须经皮下注射给药(参见使用、处理和处置的特殊说明)。 

给药前,从冰箱中取出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并恢复至室温。 

在大腿部位皮下注射 15 ml 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溶液,注射时间约为 7 分钟。建议使用皮下注射给药装置(例如,翼型/蝶形针)。请勿向患者注射管路中剩余的滞留液体。 

注射部位应仅在左侧大腿和右侧大腿之间交替。新注射部位应为健康皮肤,不得在皮肤发红、瘀伤、压痛或发硬的区域注射,且距离上次注射部位至少 2.5 cm。在阿替利珠单抗皮下注射疗程内,其他经皮下给药的药物建议在不同部位注射。 

本品与其他药品联合用药时,也应同时参考联用药品的完整处方信息。如在同一天给药,本品应在其联用药品之前先行给药。 

小细胞肺癌 

本品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药:

在诱导期,第 1 天皮下注射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875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卡铂,之后是依托泊苷。第 2 天和第 3 天静脉输注依托泊苷。该方案每 3 周给药一次,共 4 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无化疗的维持期,在此期间每 3 周一次皮下注射 1875 mg 阿替利珠单抗。 

肝细胞癌 

本品与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 

首先皮下注射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875 mg,继之以静脉输注贝伐珠单抗 15mg/kg。该方案每 3 周给药一次。 

非小细胞肺癌 

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 

皮下注射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875 mg。该方案每 3 周给药一次。 

本品与卡铂或顺铂和培美曲塞联合用药: 

在诱导期,第 1 天皮下注射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875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培美曲塞 500 mg/m2,之后是卡铂 AUC 6 mg/mL/min 或顺铂 75 mg/m2。该方案每 3 周给药一次,共 4个或 6 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维持期,在此期间每 3周一次皮下注射 1875mg 阿替利珠单抗和静脉输注培美曲塞 500 mg/m2。 

治疗持续时间 

患者可接受本品治疗直至临床获益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对于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接受本品治疗 1 年,除非疾病复发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延迟或遗漏用药

如果在预定日期漏用了本品,应尽快给药。并应调整给药计划,使 2 次给药之间间隔3 周。 

剂量调整 

不建议减少本品的剂量。 

针对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针对特定药物不良反应(参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方案见表 1。 

表 1 针对特定药物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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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 至 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完全或部分痊愈(0~1 级),而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10 mg/日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2当症状得到控制且患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时,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3 进行详细的心脏评估,以确定病因并进行适当管理。 

4 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对于其他免疫相关性反应,根据反应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 至 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 级时,则应根据临床情况对皮质类固醇逐渐减量。如果事件在12 周内改善至≤1 级,而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每日≤10 mg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本品治疗。 

若发生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或在发生不良反应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的剂量无法减少至每日≤1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特殊用药说明 

儿童用药

尚未确立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老年用药 

年龄≥65 岁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肝功能损伤 

轻度或中度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本品在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使用;如经医生评估使用本品预期获益大于风险,需在医生指导下谨慎使用。 

肾功能损伤 

肾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使用、处理和处置的特殊说明 

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是一种仅用于皮下注射的即用型溶液,不得稀释或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给药前应目视检查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确保无不溶性微粒或变色。 

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仅供一次性使用,应由医疗专业人士制备。 

注射器的制备 

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不含任何抗菌防腐剂。如果未立即给药,请参见下文“注射器的储存”。 

配置前,从冷藏储存中取出药瓶,使溶液恢复至室温。 

使用注射器和移液针头(推荐 18G)从药瓶中抽取全部的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溶液。 

取下移液针头,连接至带有 23-25G 不锈钢注射针头的皮下注射给药装置(如,翼型/蝶形针)进行药物注射。所选的皮下注射给药装置的滞留液体量不应超过 0.5 ml。 

用制剂溶液预冲皮下注射给药管路,以排除管路中的空气,并在液体到达针头前停止。 

确保注射器在预冲后含有准确的 15 ml 制剂溶液,并将多余液体排出。 

立即使用,以避免针头堵塞。请勿储存连接至已预冲给药装置的注射器。 

注射器的储存 

如未立即使用,应在无菌条件下从药瓶中抽取全部的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溶液至注射器中,转移药量为给药量(15 ml)加上皮下注射给药装置的预冲量。用注射器密封帽替换针头。不要连接皮下注射给药装置进行储存。 

如果注射器存放在冰箱中,请在使用前使其恢复至室温。 

配伍禁忌 

未观察到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与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不锈钢(ss)、聚氯乙烯(PVC)和聚氨酯(PU)之间存在不相容性。 

未使用/过期药品的处置

应尽量减少环境中药物的释放。药品不应经废水处理方式处置,应避免按家庭垃圾处置本品。如果当地有条件的话,使用已建立的“收集系统”处置。

不良反应

临床试验 

安全性特征总结

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基于 3,178 例多种肿瘤类型患者的汇总数据。最常见的不良反应(>10%)为疲乏(35.9%)、食欲下降(25.5%)、恶心(23.5%)、咳嗽(20.8%)、呼吸困难(20.5%)、发热(20.1%)、腹泻(19.7%)、皮疹(19.3%)、 贫血(16.2%)、骨骼肌肉疼痛(15.4%)、背痛(15.3%)、呕吐(15.0%)、乏力 (14.5%)、关节痛(13.9%)、瘙痒症(12.6%)、尿路感染(11.6%)和头痛(11.1%)。 

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其他药物治疗的安全性基于 4,371 例多种类型肿瘤患者的汇总数据。与单药治疗相比新发现的以及发生频率差异具有临床意义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20%)为贫血(37.1%)、中性粒细胞减少症(35.8%)、血小板减少症(27.7%)、脱发 (26.4%)、便秘(25.7%)、以及外周神经病变(22.3%)。 

有关严重不良反应的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汇总表 

表 2 列出了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或联合治疗情况下的药物不良反应(ADR)。按照系统器官分类和发生频率列出这些不良反应。已知在阿替利珠单抗或化疗单独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可能发生于这些药物联合治疗期间,即使联合治疗临床试验中未报道这些反应。发生频率定义为:十分常见(≥1/10)、常见(≥1/100 至<1/10)、偶见(≥1/1,000 至 <1/100)、罕见(≥1/10,000 至<1/1,000)或十分罕见(<1/10,000)。在各频率分组中,不良反应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排列。 

表 2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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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发生频率是基于整个项目中的暴露量。包括自身免疫性心肌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b. 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血促甲状腺激素升高、血促甲状腺激素下降、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过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病例)、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正常甲状腺功能病态综合征、粘液性水肿、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急性甲状腺炎、甲状腺素下降 

c. 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症、Basedow 病、内分泌性眼病和突眼症 

d. 包括肾上腺功能不全和原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e. 包括糖尿病、1 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酮酸中毒 

f. 包括结肠炎、自身免疫性结肠炎、缺血性结肠炎、显微镜下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免疫相关性小肠结肠炎(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过免疫相关性小肠结肠炎病例) 

g. 包括胰腺炎、自身免疫性胰腺炎、急性胰腺炎、脂肪酶升高和淀粉酶升高 

h. 包括输液相关反应、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和速发严重过敏反应(速发严重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类过敏反应、类过敏性休克),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在汇总数据集之外报告 

i. 包括腹水、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细胞损伤、肝炎、急性肝炎、肝毒性、肝脏疾病、药物性肝损伤、肝功能衰竭、脂肪肝、肝病损、食管静脉曲张出血、食管静脉曲张 

j. 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和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k. 包括脑炎、脑膜炎、畏光 

l. 包括非感染性肺炎、肺浸润、细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疾病、放射性肺炎 

m. 包括皮疹、斑丘疹、红斑、皮疹瘙痒、痤疮样皮炎、湿疹、皮炎、红斑性发疹、皮肤溃疡、丘疹样皮疹、毛囊炎、斑状皮疹、皮肤剥脱、脓疱疹、疖、痤疮、药疹、掌跖红肿综合征、脂溢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眼睑红斑、皮肤毒性、眼睑发疹、固定皮疹、丘疹鳞屑型皮疹、水疱疹、水泡、嘴唇起泡、类天疱疮、口腔血泡、阴囊皮炎(在汇总数据集以外的研究中报告了阴囊皮炎病例) 

n. 包括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血小板减少症和血小板计数降低 

o. 包括腹泻、排便频率增加和胃肠运动过强 

p. 包括尿路感染、膀胱炎、肾盂肾炎、埃希氏菌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细菌性尿路感染、肾脏感染、真菌性尿路感染、尿路假单胞菌感染 

q. 包括口咽疼痛、咽喉刺激、口咽不适感 

r. 包括骨骼肌肉疼痛、肌痛、骨痛 

s. 包括肾炎和过敏性紫癜肾炎 

t. 包括肌炎、 横纹肌溶解、风湿性多肌痛、皮肌炎、肌肉脓肿和尿肌红蛋白检出 

u. 汇总数据集以外的研究中报告过致死性事件 

v. 包括低钾血症和血钾降低 

w. 包括低钠血症和血钠降低 

x. 包括缺氧、血氧饱和度降低、PO2降低 

y. 包括垂体炎、垂体功能减退症和温度调节紊乱 

z. 包括重症肌无力 

aa. 与对照组相比发生频率≥5%(所有级别)或≥2%(3-4 级)的 ADR 

bb. 联合治疗时观察到的发生率与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组之间的差异具有临床意义 

cc. 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性脓毒症、粒细胞减少症 

dd. 包括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和血小板计数降低 

ee. 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血促甲状腺激素升高、血促甲状腺激素降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甲状腺肿、甲状腺炎、游离甲状腺素降低、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降低、甲状腺疾病、游离甲状腺素升高、甲状腺素升高、三碘甲腺原氨酸降低、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升高、血液促甲状腺素异常、正常甲状腺病态综合征、粘液水肿性昏迷、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甲状腺素降低、三碘甲状腺原氨酸异常、静息性甲状腺炎、慢性甲状腺炎 

ff. 包括肾上腺功能不全、皮质醇降低、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刺激试验异常、艾迪生病(Addison's disease) 、肾上腺炎、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缺乏 

gg. 包括周围神经病、外周感觉神经病、多发神经病、外周运动神经病、中毒性神经病、自身免疫性神经病、神经痛性肌萎缩、周围感觉运动性神经病、轴突神经病、臂神经丛病变、腰骶丛神经损伤和神经炎 

hh. 包括蛋白尿、尿蛋白检出、血红蛋白尿、肾病综合征、尿异常 

ii. 包括感染性肺炎、支气管炎、下呼吸道感染、气管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气道疾病感染性加重、感染性胸腔积液、癌旁肺炎、非典型肺炎、肺脓肿、胸膜感染、脓气胸 

jj. 包括白细胞计数降低和白细胞减少症 

kk. 包括低镁血症和血镁降低 

ll. 包括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淋巴细胞计数降低 

mm. 包括血肌酐升高和高肌酐血症 

nn. 包括肾炎、小管间质性肾炎、自身免疫肾炎、过敏性肾炎、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oo. 包括高血压、血压升高、高血压危象、收缩压升高、舒张期高血压、血压控制不佳、高血压性视网膜病 

pp. 包括脱发、睫毛脱落、斑秃、全秃、毛发稀少 

qq. 包括鼻咽炎、鼻充血和流涕

 rr. 包括牛皮癣皮炎和银屑病 

ss. 包括大疱性皮炎、剥脱性皮疹、多形性红斑、全身剥脱性皮炎、中毒性皮疹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tt. 包括大疱性皮炎、剥脱性皮疹、多形性红斑、全身剥脱性皮炎、中毒性皮疹、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皮肤血管炎( 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了 SJS 和 DRESS 病例) 

uu. 包括心包炎、心包积液、心包填塞和缩窄性心包炎 

vv. 报告来自汇总数据集之外的上市后经验。发生频率是基于整个项目中的暴露量。 

ww.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皮下给药相关)。频率基于 IMscin001 研究(n=11/247 例;4.5%)和 IMscin002 研究(n=18/175 例;10.3%,患者先后接受了阿替利珠单抗皮下给药和静脉给药)中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的暴露量,包括报告的注射部位反应、注射部位疼痛、注射部位红斑和注射部位皮疹。 

xx. 包括皮肤干燥、干燥病 

yy. 包括周围神经病、外周感觉神经病、多发神经病、外周运动神经病、中毒性神经病、周围感觉运动性神经病、自身免疫性神经病、轴突神经病、臂神经丛病变、腰骶丛神经损伤、神经痛性肌萎缩和神经炎 

zz. 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究中报告。发生频率是基于整个项目中的暴露量。 

aaa.包括腱鞘炎、肌腱炎、肌腱疼痛和滑膜炎 

bbb.包括关节肿胀、骨关节炎、脊柱骨关节炎、多发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关节积液、脊椎炎、自身免疫性关节炎、关节病、免疫相关性关节炎和风湿病 

ccc.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中性粒细胞减少性脓毒症 

ddd.包括葡萄膜炎和虹膜炎 

eee.包括贫血、血红蛋白下降和红细胞计数降低

特定不良反应描述 

以下数据反映了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显著不良反应信息。列出了阿替利珠单抗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时,发生率与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之间存在临床相关差异的显著不良反应。针对以下不良反应的管理指南参见【注意事项】: 

免疫相关性肺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7%(87/3178)的患者报告了肺炎。在这 87例患者中,发生了 1 例致死性事件。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4 个月(范围:0.1~24.8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4 个月(范围:0~21.2*个月)。有 12(0.4%)例患者因肺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1.6% (51/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肺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晚期 NSCLC 的患者中,有 5.9%(131/2223)的患者报告了肺炎。在这 131 例患者中,共发生了 6 例致死性事件。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3 个月(范围:0.3~27.4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3 个月(范围:0.1~22.1*个月)。

有 43(1.9%)例患者因肺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4.5%(100/2223)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肺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肝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0%(62/3178)的患者报告了肝炎。在这 62例患者中,2 例事件导致死亡。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5 个月(范围:0.2~18.8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1个月(范围:0~22.0*个月)。有 6(0.2%)例患者因肝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6%(18/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肝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1.1%(34/3178)的患者报告了结肠炎。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7 个月(范围:0.5~17.2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2 个月(范围: 0.1~17.8*个月)。有 8(0.3%)例患者因结肠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6% (19/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结肠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5.2%(164/3178)的患者报告了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9 个月(范围:0~31.3 个月);0.9%(30/3178)的患者报告了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2.1 个月(范围:0.7~15.7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6 个月(范围:0*~17.1*个月)。 

4.9%(23/473)的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甲状腺功能亢进。1 例(0.2%)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而停药。 

肾上腺功能不全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3%(11/3178)的患者报告了肾上腺功能不全,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5 个月(范围:0.1 ~19.0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8个月(范围:0~16.8 个月)。肾上腺功能不全导致 1 例(<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有 0.3%(9/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肾上腺功能不全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1.5%(7/473)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肾上腺功能不全。0.8%(4/473)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的肾上腺功能不全。 

垂体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1%(2/3178)的患者报告了垂体炎,中位事件发生时间为 7.2 个月(范围:0.8~13.7 个月)。1 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并且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治疗的患者中,0.8%(3/393)的患者报告了垂体炎。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7.7 个月(范围:5.0~8.8 个月)。两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一例患者因垂体炎终止治疗。 

糖尿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3%(10/3178)的患者报告了糖尿病,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2 个月(范围:0.1~9.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 个月(范围:0.1~15.2*)。有 3 例(< 0.1%)患者因糖尿病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 

免疫相关性脑膜脑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4%(14/3178)的患者报告了脑膜脑炎,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0.5 个月(范围:0~12.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7 个月(范围:0.2~14.5*个月)。有 0.2% (6/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有 4 例(0.1%)患者因脑膜脑炎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神经病变 

格林-巴利综合征和脱髓鞘性多发神经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2%(5/3178)的患者报告了神经病变,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Guillain-Barre 综合征)和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7.0 个月(范围:0.6 ~8.1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8.0 个月(0.6~8.3*个月)。 有 1 例(< 0.1%)患者因格林-巴利综合征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1%(2/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格林-巴利综合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面瘫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1%(1/3178)的患者报告了面瘫。至事件发生的时间为 1.0 个月。持续时间为 1.1 个月。该事件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且该事件未导致停用阿替利珠单抗。 

免疫相关性脊髓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1%(1/3178)的患者报告了脊髓炎。至事件发生的时间为 0.8 个月。该事件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但未导致停用阿替利珠单抗。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6%(18/3178)的患者报告了胰腺炎,包括淀粉酶升高和脂肪酶升高,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0 个月(范围:0.3 ~16.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8 个月(范围:0.1~12.0*个月)。胰腺炎导致 3 例(<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有 0.1%(4/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胰腺炎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肌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4%(13/3178)的患者报告了肌炎,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1 个月(范围:0.7~11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5.0 个月(范围: 0.7~22.6*个月)。肌炎导致 1 例(<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有 0.2%(7/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肌炎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小于 0.1%(3/3178)的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发生肾炎。中位发作时间为 13.1 个月(范围:9.0~17.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8 个月(范围:0.5~9.5*个月)。肾炎导致 2 例(< 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1 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7%(22/3178)的患者出现重度皮肤不良反应(SCAR)。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9 个月(范围:0.1 个月~15.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 个月(范围:0~22.1*个月)。3 例(<0.1%)患者出现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的 SCAR。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2%(6/3178)的患者出现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 SCAR。 

免疫相关性心包疾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1.4%(45/3178)的患者出现心包疾病。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4 个月(范围:0.2~17.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4 个月(范围:0~19.3 个月)。3 例(<0.1%)患者出现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的心包疾病。 0.2%(7/3178)的患者出现需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心包疾病。 

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1%(1/3178)的患者报告了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至事件发生的时间为 1.6 个月。持续时间为 1.4 个月。HLH导致 1 例患者(<0.1%)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患者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以上*表示删失,即尚未观察到缓解) 

阿替利珠单抗静脉制剂治疗换药至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或反向转换) 

阿替利珠单抗静脉制剂换药至阿替利珠单抗皮下制剂(或反向转换)与使用阿替利珠单抗静脉制剂给药的既往研究中观察到的安全性特征一致。 

免疫原性

与所有治疗性蛋白一样,阿替利珠单抗存在发生免疫反应的可能性。在多项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 III 期研究汇总评估中,13.1%~36.4%的患者在治疗中出现抗药抗体(ADA),4.3% ~19.7% 的患者产生中和抗体 (NAbs)。ADA 和 NAb 的情况对阿替利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有效性或安全性不会产生临床相关影响。 

在 IMscin001 研究中,接受阿替利珠单抗皮下给药和静脉给药治疗的患者治疗期间出现的抗阿替利珠单抗抗体发生率相当(分别为 19.5%[43/221]和 13.9%[15/108])。抗阿替利珠单抗抗体的状态对阿替利珠单抗 PK、有效性或安全性无临床相关影响。接受阿替利珠单抗皮下给药治疗的患者治疗期间出现的抗 rHuPH20抗体的发生率为 5.4%(12/224)。 

上市后经验 

在阿替利珠单抗上市后监测中识别出以下药物不良反应(见表 3)。来自上市后监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按 MedDRA 系统器官分类列示。 

表 3 来自上市后监测的药物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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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汇总数据集之外的上市后经验报告。频率基于项目范围内的暴露量。 

b 包括报告的心包炎、心包积液、心包填塞和缩窄性心包炎

禁忌

本品禁用于已知对阿替利珠单抗或【成份】项下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

注意事项
一般事项
为提高生物……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生育力 

基于动物研究,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会损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生育力(参见【药理毒理】生殖毒性)。 

避孕 

育龄期女性患者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参见【注意事项】中的一般事项,以及【药理毒理】生殖毒性)。 

妊娠期用药 

尚未在妊娠女性中进行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研究。妊娠期内不建议使用阿替利珠单抗,除非对母体的潜在获益大于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参见【药理毒理】生殖毒性)。 

哺乳期用药 

目前尚不清楚阿替利珠单抗是否会分泌至人乳。尚未开展旨在评估阿替利珠单抗对乳汁分泌的影响或乳汁中是否含阿替利珠单抗的研究。因为对婴儿哺乳的潜在伤害尚不明确,须停止哺乳或停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儿童用药

本品在该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在一项临床试验的儿童患者中,阿替利珠单抗未显示临床获益。参见【用法用量】特殊用药说明和【临床药理】特殊人群中的药代动力学。

老年用药

≥65 岁和 65 岁以下患者之间安全性和有效性总体上无差异(参见【用法用量】特殊用药说明和【临床药理】特殊人群中的药代动力学)。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尚未获得关……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阿替利珠单……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临床试验
贮藏
2℃~8℃……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包装
西林瓶装,……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有效期

36 个月 

如果超出包装上显示的有效期(EXP),不得使用。 

注射器的储存 

● 本品不含任何抗菌防腐剂,从微生物学角度考量,产品从药瓶转移至注射器后应立即使用。如果不立即使用,使用者应负责确保使用期储存时间和使用前的储存条件,除非在受控和经验证的无菌条件下制备,否则通常在 2℃至 8℃条件下储存不超过 24 小时。 

● 在受控和经验证的无菌条件下制备,密闭注射器可在≤30℃下在漫射日光条件下最长储存 8 小时,在冰箱[2℃至 8℃]中最长可储存 30 天。

执行标准
JS202……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生产持有人

Roche Pharma (Schweiz) AG

企业名称:Roche Pharma (Schweiz) AG
生产企业

Roche Diagnostics GmbH

企业名称:Roche Diagnostics GmbH
地址:Sandhofer Strasse 116, 68305 Mannheim, Germany
省份/国家: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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